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文3篇(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文1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文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文3篇(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文1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质量。

  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向同级*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第五条 在*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

  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

  国家支持开展防沙治沙的国际合作。

  第八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第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文2

  第十条 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或者*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文3

  第二十三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二十五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提供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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