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标准,菁华1篇(完整文档)

*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标准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院系对申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标准,菁华1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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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标准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院系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考试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本细则

第六条各项规定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硕士(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博士学位程序

1 、应届毕业研究生应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毕业生自查报告(具体要求参见《关于毕业生资格审查的规定》),所在院系汇总后提交至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反馈至各系,通过审核的学生方能进入后续各环节工作。

2 、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九月底之前,各院系须组织完成毕业生开题报告会(具体要求请参见《*美术学院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规范化要求及相关程序职责要求》,毕业生完成开题报告表,各院系汇总后上交至研究生处。

3 、在毕业学年第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件规定时,经过复议,可以撤销错授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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